适用于国际车用C8.3/ISC系列发动机
保修产品
本保修条款适用于康明斯出售的,于1999年1月1日或在此之后交付给第一用户的,用于可获得康明斯特约维修服务的,全球范围的公路车用C8.3和ISC系列新发动机。欧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和拉丁美洲***除外。安装在客车和长途客车上的发动机另有保修条款。
发动机的基本保修
本保修为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形下,由于材料或制造工艺缺陷而导致的发动机的任何故障(可保修故障)。保修期从康明斯售出发动机开始,自发动机交付给第一用户之日起延续一年,或运行100,000英里(160,935公里),以先到期者为准。
这些保修适用于分销网中的全体物主,在保修期期满前亦继续适用于其后的物主。
康明斯将支付排除由于可保修故障引起的损坏所需的全部零件费用和劳务费用。
康明斯支付因可保修故障导致的不能重新使用的润滑油、防冻剂、滤清器滤芯、皮带、软管和其它保养项目的费用。
康明斯支付维修可保修故障时必要的发动机拆卸和重新安装所需的合理的劳务费用。
当维修在故障现场进行时,康明斯将支付修理工往返现场的合理费用,包括修理工的伙食、交通费和住宿费用。代替差旅费,如果发动机安装在用于本地客运服务的客车和长途客车上,康明斯将支付由于可保修故障造成无法行驶的车辆拖至最近的特约维修站所需的合理费用。
物主应按照适用的康明斯使用与保养手册中的规定对发动机进行使用和保养。物主也应负责提供按建议进行保养的证据。
在保修期间,物主必须将发生的任何可保修故障通知康明斯的分销商、特约代理商或其它康明斯认可的维修站,并将发动机提供给上述机构进行修理。对于安装在用于本地客运服务并因可保修故障不能行驶的客车和长途客车上的发动机,物主也必须将发动机送至修理机构。维修站名单已列入康明斯国际销售和服务手册中。
物主应负责支付保修维修期间更换的润滑油、防冻剂、滤清器滤芯和其它保养项目的费用,除非这些项目是由于可保修故障造成的不可重新使用。
物主应负责因可保修故障引起的通讯费用、伙食、住宿及类似的费用。
物主应负责因可保修故障产生的非发动机修理费用、停工损失、货物损失、罚款、全部适用税金、全部商务费用和其它损失。
对由康明斯确认是因滥用或疏忽导致的故障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在缺乏足够的冷却液或润滑油状态下运行;供油过多;超速;对润滑系统、冷却系统或进气系统缺乏保养;不正确的存放、起动、预热、磨合或停机等操作;未经许可的发动机改动,康明斯不予负责。对使用不合格的燃料,以及燃料中的水、灰尘或其它污染物导致的故障,康明斯也不负责。
本保修不适用于康明斯提供的标有其它公司品牌的附件。这些保修例外包括:
不在本保修范围内的附件有:空气调节压缩机、离合器、空气滤清器、风扇、滤清器、变速箱和液力变矩器。
在提出机油消耗过量索赔之前,物主必须提供充分的文件表明机油消耗量超过康明斯公布的标准。
康明斯提供的皮带故障的保修期为一年,或者运行的第一个15,000英里(24,140公里),以先到期者为准。
用于维修可保修故障的零件可以是康明斯新零件、康明斯认可的翻新零件或修理过的零件。因使用非康明斯认可零件而产生的故障,康明斯不予负责。
用于维修可保修故障的康明斯新零件,或康明斯认可的翻新零件,具有与其所替换的零件相同的剩余保修期。
康明斯对保修零件的磨损与消耗不予负责。
康明斯对附带损失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本保修是康明斯对这些发动机提供的唯一的保修。康明斯未制定任何其它的明示或默示保修承诺,也未制定因商业或适应特殊目的的保修条款。
*欧洲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和英国。
**美国包括美属萨摩亚,以及由北马里亚那群岛、关岛、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组成的联邦。
***拉丁美洲只包括阿根廷、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只包括圣多明哥)、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乌拉圭和委内瑞拉。
本保修条例是根据出版号为3381300的英文版保修条例翻译而成。若内容有歧意,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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